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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学部3名硕士同学在生态环境检察理论与实践征文中获奖

2025-11-25 09:25 

2025年11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两山”理念指引下的生态环境检察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本次征文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人民检察杂志社、华东政法大学联合开展,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0篇、二等奖论文20篇、三等奖论文50篇、优秀奖论文100篇。我部硕士研究生高阳同学(导师为肖峰教授)撰写的《论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客体》一文荣获二等奖,硕士研究生叶玉兰同学(导师为肖峰教授)撰写的《论生态环境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则》一文荣获三等奖,硕士研究生王梦旭同学(导师为胡宇清教授)撰写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检察理论阐释:“两山”理念的法治化表达》一文荣获优秀奖。


《论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客体》  

高阳同学在其文章中指出: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有别于普通民事私益诉讼执行,现行实践中的执行客体呈多元性、可转化性以及任意性等表征。其逻辑原点在于推动案件执行的需要,但存在执行利益与受损利益不一致导致执行程序空转、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不能完全直接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客体的应然内容应当是在未对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专门化规定的前提下,以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基本框架,并对其加以完善,实体内容为保护受损生态环境自身利益以及所承载的人类环境权益,程序上与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客体保持连贯一致性。在执行实践中,应当对执行客体附条件转化,使执行利益能够弥补受损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本案资金进行封闭使用、期间功能损失以共同基金使用并以资金审计控制修复质量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论生态环境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则》    

叶玉兰同学在其文章中指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现有的行刑衔接相关立法及其学界研究普遍侧重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表现出“重惩戒轻修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办理环境案件除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外,还存在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制止、对损害的生态环境如何修复的问题,行政处理例如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恢复原状等正满足了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制止以及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及时性、紧迫性的要求。目前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失衔的困境主要体现在行刑衔接的价值定位存在片面性、规范层面的缺失以及操作程序缺失等三个方面。构建一个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衔接机制就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纠正行刑衔接的价值定位,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完善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以实现惩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生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检察理论阐释:“两山”理念的法治化表达》

王梦旭同学在其文章中指出:“两山”理念提出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向。生态环境检察作为公共利益保护的核心机制,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需要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人民性原则不仅体现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也承载社会公平、环境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制度使命。理论层面,应从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逻辑出发,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司法观,明确司法价值导向与制度定位;制度层面,通过行刑衔接与民刑责任衔接,形成公共利益保护的系统机制,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和修复;实践层面,通过检察听证、公益组织参与以及群众举报与社会监督,完善人民参与机制,实现制度运作与民意互动的有机结合;技术层面,依托数字化手段,如大数据预警、智能化案件办理和信息公开平台,提升制度执行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在理论与实践的多维路径下,生态环境检察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性原则,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推动社会公平与生态正义的协同实现。

2019年,湘潭大学依托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创建了“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后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地,中心紧扣公益诉讼和生态法治等重难点问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成效明显。三位同学的获奖,正是湘大法科深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重要体现,未来,学部将继续支持师生将此项研究推向深入,形成更多的高质量研究成果。

来源|湘大法学

编辑|汪伟钊 校对|郑安

初审|王涵 复审|段煜希 终审|李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