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光,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2019.08-2020.07)。
徐阳光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破产法、财税金融法,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等社会职务。2014年至2017年挂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破产法视野中的财税问题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之法治化研究》等课题[1][6]。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出版《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研究》《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等专著[1-2]。担任北京金融法院、温州中院等机构专家咨询委员,参与中国破产法论坛组织工作及破产法修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