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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届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6-16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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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届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各学科组: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工作,增强全院教职工兴院、强院的主人翁责任意识,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开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湘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院党委研究,拟在2009年6月18日召开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一届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现就选举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大会代表的身份说明

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结合的方式:一个代表,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代会代表,行使双重权利。

二、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湘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院第一届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按我院教职工总数的40%的比例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到各学科组和行政办,具体名额如下:法理学2人(教师5×40%=2), 法律史3人(7×40%=2.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人(8×40%=3.2),刑法学3人(8×40%=3.2),民商法学3人(8×40%=3.2),民事诉讼法学2人(5×40%=2),刑事诉讼法学2人(5×40%=2),经济法3人(8×40%=3.2),国际法2人(教师5×40%=2),行政人员4人(11×40%=4.4)。以上合计共产生正式代表为27人。

三、代表条件

选举代表必须坚持先进性、广泛性、群众性和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

代表的主要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学院和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关心学院建设,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做得好;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乐于奉献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年龄要求原则为,到2009年12月31日,教师不超过57周岁,行政人员男同志不超过57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2周岁。

学校教代会代表自然是我院教代会代表。占所在学科组的代表名额。

四、选举办法

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以学科组(行政办)为选举单位,充分酝酿,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

2、当选代表的票数必须超过参选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五、具体要求

1、选举教代会、工代会代表是一项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选举前各学科组(行政办)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认真进行选举,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格按代表名额选举代表,不得随意增减代表人数,中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应在代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3、各学科组(行政办)要在6月10日以前完成选举工作,代表名单及代表登记表在6月12日以前交大会筹备组彭江辉同志处。

教代会、工代会筹备组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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