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细则(2025年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及科研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科研论文计分
1.发表法学类CSSCI刊物论文一篇160分。
2.发表法学类CSSCI集刊和其他类CSSCI、SSCI、SCI(一区、二区)刊物论文一篇80分。
3.发表法学类CSSCI扩展版刊物论文和其他类CSSCI集刊论文一篇60分。
4.发表CSSCI扩展版刊物论文一篇40分。
5.发表北大核心、SCI(三区、四区)、EI、CSCD来源期刊论文一篇25分。
6.发表省级刊物论文、发表有期号的会议论文一篇10分。
第二条:法学类CSSCI刊物论文计分: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参评人是第二作者的,分值按第一作者计全分;其他刊物论文只计分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参评人为第二作者的,分值×80%;论文以见刊(已出版纸质刊物或网络首发已有期刊号)时间为准;省级刊物需发表四个版面以上且不属于负面清单内(见附件)才计分;高级别报刊、文摘、智库成果等按学校、学院科研政策进行折抵。高级别报刊、文摘、智库成果只计分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参评人为第二作者的,分值×80%。(负面清单如有变化视华政公示而定)
第三条:网络首发已有期刊号的论文,按其同等级别计分。网络首发尚未有期刊号的论文不计分。若参评人将网络首发已有期刊号的论文用于本次学业学金参评并成功获评,该论文见刊后不得再次作为学业奖学金参评论文。
第四条:学术著作计分
出版专著一部25分。著作合著的第一署名的分值为80%;第二署名的为40%,第三及其以下的为20%。
第五条:教材计分
出版教材一部15分。教材主编计15分、副主编计4分,有多个主编或副主编的,根据主编、副主编人数平均分配该分数,参编者计1分。
第六条:学术会议论文计分
1.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5分。国际性学术会议应为国际公认的固定举办的学术论坛或者由至少3个以上的国家轮流举办的学术会议。
2.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0分。
3.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每篇12分,二等奖每篇10分,三等奖每篇8分;其他等级每篇5分。
4.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5分。
5.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每篇8分,二等奖每篇5分,三等奖每篇3分;其他等级每篇2分。
6.在校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每篇5分,二等奖每篇3分,三等奖每篇2分;其他等级每篇1分。
所使用的论文第一单位必须署名为湘潭大学;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得多级别奖项、或同时发言且获奖的,均仅按其最高者计算;已发表的论文同时获奖项的,按其最高者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第七条:科研项目计分
1.国家级项目一项20分
2.省级项目一项15分
3.厅级项目一项10分
4.学校项目一项8分
5.学院项目一项5分
科研项目仅限于学生科研项目,多人参与的,主持人的分值为80%,第二参加人的分值为40%,3名及以下的为20%。(如果团队能分出排名,按前述实施,否则按主持人80%,其他参与人不分先后以25%计算)。
科研项目立项当年计算一半分值,结项当年再计算另一半分值;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参照学校当前执行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文件为准,没有的由学位点衡量确定;科研项目仅限于学生科研项目;参与科研项目等但申报书、结项书等证明文件均未列入项目组成员,不加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次立项,按其最高者计算;科研项目主持加分无最高分值,参与计分的科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第一类学术竞赛获奖计分
1.国家级奖励:特等奖(金奖)30分;一等奖(银奖)20分;二等奖(铜奖)12分;三等奖6分
2.省部级奖励:特等奖(金奖)10分;一等奖(银奖)6分;二等奖(铜奖)4分;三等奖2分
3.校级奖励:特等奖(金奖)6分;一等奖(银奖)4分;二等奖(铜奖)2分;三等奖1分
第一类学术竞赛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第九条:第二类学术竞赛获奖计分
1.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3分
2.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
3.校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院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二类学科竞赛认定目录
(该如有变化视学校学部官网公示而定)
序号 |
赛事名称 |
认定等级 |
1 |
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大赛 |
国家级 |
2 |
“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大赛 |
国家级 |
3 |
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大赛 |
国家级 |
4 |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
国家级 |
5 |
Vis Moot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大赛全球大赛(香港) |
国家级 |
6 |
“北外-万慧达”杯知识产权英语模拟法庭竞赛 |
国家级 |
7 |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 |
国家级 |
8 |
湖南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
省级 |
9 |
湖南省研究生法律案例大赛 |
省级 |
10 |
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法学类) |
省级 |
11 |
湘潭大学研究生法律案例大赛 |
校级 |
12 |
湘大法科研究生学术论文大赛 |
院级 |
第十条:第三类学术竞赛获奖计分
经法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竞赛为第三类学术竞赛,其获奖计分按照第九条计分规则减半计算。未有等级的,按二等奖计算。本项积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下列学术竞赛已认定,包括:
序号 |
赛事名称 |
认定等级 |
1 |
全国法学学生模拟立法大赛 |
国家级 |
2 |
全国大学生模拟政协提案大赛 |
国家级 |
3 |
“金盾杯”全国法科学子社会调研大赛 |
视为省级 |
4 |
湘江青年法治论坛 |
视为省级 |
5 |
incoPat新科技检索大赛 |
视为省级 |
6 |
“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 |
视为省级 |
7 |
全国高校“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 |
视为省级 |
8 |
全国大学生标准化奥林匹克竞赛 |
视为省级 |
其他未列举的学术竞赛由各学位点、专业方向确定。
第十一条:集体获奖项目,第1名的分值为80%,第2名的分值为40%,3名及以下的为20%;荣誉证书明确没有排名的分值均为50%。
第十二条:同一、相近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立项的,按照最高级别档次的分值计算,不得重复计分,奖项级别认定以盖章单位为准。
第十三条:综合表现计分(总分值不超过30分)
1.因社会服务获表扬计分(本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10分)
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及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8分、5分、2分、1分;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媒体报道者,分别计5分、2分。
2.非学术类荣誉奖项计分(本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10分)
获得国家级荣誉者,一等奖(特等)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加2分,其他奖项加1分;
获得省部级荣誉者,一等奖(特等)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其他奖项0.5分;
获得校级荣誉者,一等奖1.5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获得院级荣誉者,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3分。
比赛不设一二三等奖的,获得奖项按其他奖项加分;在同一赛事中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档次的分值计算,不得重复计分;竞赛类荣誉应为有选拔性、认可度高的竞赛,网络平台类的知识答题获奖不予认可;奖项级别认定以盖章单位为准,无法认定级别的计1分,未有等级的,按二等奖计算;集体荣誉,排名第1按80%计算,排名第2名按40%计算,排名3名及以后的按20%计算。荣誉证书明确不区分排名的集体荣誉,所有参与者均按50%计算。
3.志愿活动计分(本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4分)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者,按照志愿服务时长进行换算计分,0.5分/4小时计分,累计不超过4分。
(1)志愿服务应为纯粹公益性质,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获得超出餐补、交通补助限额报酬的、受组织或个人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不予计分。
(2)职务行为或组织方成员参加活动的,应在职务加分和活动加分之间二选一,两者不重复计分。
(3)学生需提交相关认定材料方可予以加分,志愿服务时长以录入志愿汇的时长为准。
4.读书会、讲座计分(本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8分)
积极参加明珠读书会、博士生论文工作坊、读案会、学术讲座、其他读书会者,每参加读书会一次,按照1分/次计分,但累计不超过8分。
(1)读书会、博士生工作坊、读案会以学部团委研究生会公众号上新闻报道的参会名单为准;
(2)未按要求参加讲座的,每次扣2分。两次由学部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交由学部处理并取消本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
5.担任职务计分(本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4分)
(1)学校或学部学生组织职务计分
担任校研会或学部研会主席团成员或同级别职务的,计4分;担任校研会或学部研会部门工作人员和党务助理的、湘江青年法学主编团、法律诊所所长、知识产权协会会长、信用风险管理协会会长、团支部书记、辩论队队长计3分;担任校院团委研究生会副部长、党支部副书记及其他成员、法律诊所部长(副所长)、湘江青年法学编辑、知识产权协会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协会部长、辩论队副队长计2分;法律诊所副部长及其他成员、湘江青年法学编辑助理、知识产权协会副部长及其他成员、信用风险管理协会副部长及其他成员、辩论队其他成员计1分。
(2)班级干部职务计分
班级班长计2分;班委其他成员计1分。
(3)在学校和学部同时担任学生组织成员的,在不同类别组织担任职务的,均不累计计分。
(4)其他未列举的学生组织职务均计1分。
6.其他
积极参加青马工程培训,以合格成绩结业的,计1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计3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雅思6.5分、新托福80分、托业650分及以上英语水平)的,计2分。法律资格考试、英语考试在研究生学制内仅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减分内容
受到学部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分;旷课者每次扣1分。学校、学部、任课教师、辅导员、学生干部查课未到者视为旷课;不假离校者,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两次以上由学部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交由学部处理并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未经批准未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者;
2.参评时段内必修课与选修课有不及格,或因课程未按期通过而留有重修或补考记录者;
3.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4.受到学校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者。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并记入个人奖助学金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各学位点、专业方向依据细则测评结束后将测评结果提交学部,由学部审核后确定。
第十八条:加分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各学位点、专业方向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各学位点、专业方向负责具体的测评工作,本细则是各学位点、专业方向评定学年奖学金的基础依据,学位点、学科方向可以对学生细则之外的表现况酌情加减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