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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关于接收转专业的若干规定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0-12-29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法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外专业学生转入法学专业。

第三条 法学卓越班不直接接收转专业学生。法学卓越班与法学专业学生的转出、转入,按照学院关于法学卓越班动态遴选政策进行。

第四条 对于已经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

第五条 第二学年转入的学生,须降一年级学习。

第六条 第一学年转入的学生,除须满足学校有关转专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2)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文科达到3.0、理工科达到2.8。(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含)以上。

第七条 第二学年转入的学生,除须满足学校有关转专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文科达到2.8、理工科达到2.5。(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八条 学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就思想品德、基础知识、学习能力以及专业适应度等进行考核,根据学校下拨指标按照考核排名确定转入学生。

第九条 申请转入的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参加相关培训准备等活动,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拒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要求者,不予接收。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关于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解释。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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