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出版,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增强学科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出版资助办法。
第二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应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优秀学术著作(不含教材)。符合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著作,优先资助。
第二章 出版资助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应为我院在岗教职工、特聘教授。所有申请成果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我院教师须为申请资助著作的第一署名人。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课题资助的著作与已经出版的著作不予资助。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需提交《湘潭大学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1份(含电子稿)、书稿3份。
第三章 出版资助的评审
第六条 出版申请资助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和11月为集中评审时间。若有学科建设需要,评审时间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院聘请两名同领域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对申请资助著作进行初评,填写《湘潭大学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家推荐意见表》。
第八条 通过同行评议的学术著作由院学术评价及道德委员会终评,以简单多数得票确定资助名单。
第九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一般不预设指标,是否同意资助由学术水平决定。
第十条 资助标准为:在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资助5万元;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每部资助3万元。
第十一条 资助评审结果公示期为3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院学术评价及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院学术评价与道德委员会7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第四章 资助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注明“湘潭大学法学院出版资助项目”或学院指定的出版资助名称。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申请人应向学院图书馆提交5本样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计划:
(一)确定资助后两年内不能出版的;
(二)申请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的;
(三)获得其它全额资助的。
第十五条 有抄袭、剽窃等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永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确系学院学科发展需要的教材,其出版资助由各平台参照本办法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评价与道德委员会解释。
湘潭大学法学院
附件:法学院学术出版资助申请表